2005-10-20

關於原則、感情,與十七蚊

和同事談起公司搬遷車資補償事件上我的不滿。
我告訴他,前因後果(其實也沒有後果,因為意見反映後,公司一直沒有打算把問題解決),告訴他或許我會在下星期給董事會一封信。

他問,真要走那一步?你知道董事會不會就這樣把車資補償給你們。

事件發展至此,是否能補回那數元的車資,於我而言,其實已不是最重要的事情。令人失望的,是公司管理層處理問題的方法,是如此的不公、卸膊、失責。

這樣一個小問題,他們既然不願去面對處理 (亦處理不了),甚至連以解釋、以說服、以感動來令人放棄上訴的一句也沒有,我是沒有選擇的餘地,才會想到寫信給董事會。

他說,你的信或會影響到其他的同事,同事可能會抱怨。

對的,那十七元一程的車資或能減輕部分同事的負擔;那十七元一程的車資或能令部分同事每天能賺上數元。

然而,究竟什麼才是重要?我糊塗。這次若不了了之,同樣的事情,終究是會再發生。

只是
下次
可能是你。

2 則留言:

匿名 說...

雖然不清楚內裡的事情,還是欣賞、喜歡你的堅持!do it or die... haha!

匿名 說...

詳情不清楚, 只是如果思前想後都覺得不得不走到這最後一步, 無論那是有用沒有用, 有回報沒回報都要一試的話, 便去走這一步吧! 最緊要是你已把所有後果, 無論是最好的最壞的, 都一一想清想楚.

但當然還有路可走的話, 地獄之門還應當是最後選擇.

你的信對同事有何影響我不知道, 但冤有頭債有主, 始終是那些人的問題. 同事應該不會抱怨你吧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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